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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疆大学工程训练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办法
2016-05-06 19:26   审核人:

为做好工程训练中心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,使仪器设备充分发挥应有的效益,保证中心教学、科研、生产等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,特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根据中心长远建设发展规划和日常教学、科研、生产工作的需要,制定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。经中心领导审核后,报送学校相关部门审批。

二、仪器设备到达中心后,须立即组织专人对发票、说明书、装箱单进行清点并填写验收单,完成后马上组织有关人员及专家进行技术验收,逐条核查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功能,并填写技术验收报告,签名后存档。如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。

三、按照“新疆大学仪器设备管理细则”的规定,严格做好仪器设备的验收入帐、调拨、报废工作。

四、兼职设备管理员,负责中心仪器设备的建帐、监督、检查,办理借用、调拨、报废等手续。

五、根据学校有关部门的规定,建立工程训练中心的仪器、设备账册(200元以下低值品、800元以下及800元以上仪器设备账)并定期核查,做到账物相符,账账相符。

六、单价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严格依照《新疆大学仪器设备管理细则》进行管理,并由专人进行保管和使用。操作者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操作培训,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上机使用。

七、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做到防尘、防潮、防震;定室存放、定期保养、定期校验,保证仪器设备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状态。

八、对于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,使用者要切实注意安全操作,定期检查,严防事故发生。如确因人为因素受到损坏,应及时上报中心领导,并追查原因,做出记录,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
九、仪器设备在使用时,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,若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,其后果由操作者自负,并赔偿损失。

十、仪器、设备、工具借用必须办理出借手续。外单位借用,一般不超过三个月。使用完毕后须按时归还,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。详细见《新疆大学工程训练中心仪器设备借用制度》。

十一、凡教学、科研、生产需要自制的设备、装置,一律事先以局面报告送中心领导审核,同意后报送校有关部门审批。自制完成后验收、入帐。

十二、任何人不得任意拆改仪器设备。确因教学、科研、生产需要特殊改装,应事先向中心领导提出具体拆改方案,经同意后,报校相关部门及主管校长审批。改装后的仪器设备应重新验收入账。对未经批准私自拆改而造成损失者,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,并赔偿损失。

十三、确属多年不用的闲置仪器设备需要调拨,需经中心领导批准,上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,方可调拨。

十四、凡符合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,填写“固定资产报废单”,经中心领导审核,报送校相关部门及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,方可报废销账。

十五、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,按有关使用规定进行定期保养、维修,以保证教学、科研、生产的需要。详细见《新疆大学工程训练中心仪器设备维护保养考核制度》。

十六、加强材料、低值品、易耗品的管理,节约物耗,防止浪费及公物私化。所有领料、报销单统一妥善保管,装订成册,不得散失或自行销毁。

十七、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者均应赔偿,其中失窃者须报校保卫处备案,并给予批评教育;严重失职,发生重大事故又隐瞒不报者,除责令赔偿外,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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